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物理实验教学中心发布时间:2021-11-18浏览次数:49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其申请、审批、购置、验收、账务、使用、维护、维修、出借、移交、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指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装置;各种经费渠道购置或调入、捐赠、自制的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适用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实验教学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单位应有1名分管领导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  申购与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形式申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按照《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中凡申报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仪器设备,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申请报告》(附件一)、《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专家论证意见》(附件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审批意见》,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作为主管部门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报,依据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需要,结合经费分配情况,科学编制立项计划,报分管校长审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已经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由申报单位提出变动理由,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购  置

第十条  所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认真履行采购程序,确保仪器设备的采购质量。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学校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按照《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应做好安装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验收工作,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和使用单位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大型仪器设备验收需填写《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具体实施细则按照《仪器设备/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账务管理

第十四条  凡属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填写《仪器设备建账单》,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账、物进行核查,以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建账后,应及时落实到具体实验室并明确管理员,由管理员负责入库,以便履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原则上是本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员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借用、损坏、检查和维修等负责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九条  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进行相关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使用者必须熟悉仪器设备性能与操作要求,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离开。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考核按照《大型仪器设备考核记分表》(附件五)执行。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领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其管理和领用的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资源的作用,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实行资源共享;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开展社会服务,所收费用按照学校有关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按照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及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范围:

(一)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的清洁、润滑和干燥防潮等。

(二)更换灯泡、连线、保险管、旋钮、开关及介质等易耗件。

(三)简单线头及电路板的焊接,仪器设备的简单调校等。

(四)计算机系统维护和相关软件的安装调试等。

(五)仪器设备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爆、防锈、防腐蚀等工作。

(六)实验技术人员能自行处理、费时不多的可归入维护保养的其它小修。

第二十四条  维护保养所需的工具和耗材等费用可利用学校划拨给各单位的实验耗材费购置。

第八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降低仪器设备的故障率,有效地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能。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照仪器设备的分类情况,实施不同的维修措施:

(一)一般设备以“故障修理”为主,随坏随修,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1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设备运行进行随机监测,对设备故障做出科学预测,有计划地定期停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由使用单位根据仪器设备验收时供货方提供的保修单,及时与供货方联系进行维修。

第二十八条  在保修期外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实行项目制管理,专人负责;涉及大额维修(故障修复、改造、配件更换等)按照学校有关采购管理规定确定维修单位、签订合同并组织验收,具体实施细则按照《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湖州师范学院仪器设备/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高温设备、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计量仪器等特种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鉴定,不得超期使用。

第九章  出借和移交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的校内借用须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填写《仪器设备出借单》。借用人应保障仪器设备的完好,使用完毕及时归还,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校外单位使用。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而须外借的仪器设备,出借单位应确保不影响本单位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完成及正常工作。借方须填写《仪器设备出借单》,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借用,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型仪器设备的借用还须分管校长的批准。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挪用、出租或外借。

第三十二条  借出单位必须做好借出仪器设备归还验收工作,确保借出仪器设备完好。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等手续时,应在办理离岗手续前先办理好仪器设备的清点和移交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仍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也需办理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如需使用仪器设备的,向所在单位申请后使用。离退休人员使用课题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也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章  调拨和报废

第三十五条  根据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拨至其他单位使用。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部门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相关学院提交调拨方案,经转出、转入单位负责人同意,相关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调拨手续。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等按正常手续办理报废,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丢失和赔偿

第三十八条  师生员工应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完好,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流失;如发生损坏、丢失,应予以赔偿,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